网站首页 > 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事故查处 >

关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矿业分公司“9.29”机电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

 冀东煤安监〔2017〕26号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监察分局
关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矿业分公司“9.29”机电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9月29日1时12分,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矿业分公司(以下简称唐山矿业分公司)井上一号井绞车房地下室发生一起机电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73.796万元。
  事故发生后,唐山矿业分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监察分局、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报告了事故。
  接到事故报告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监察分局会同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唐山市监察局、唐山市总工会、唐山市公安局开滦分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了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经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监察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等有关规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顾鹏在一号井绞车房地下室查找电气故障过程中,触碰高压真空接触器带电部位触电致死。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主要有:一是现场人员违章作业。未穿戴个体高压防护用品,未按规定停电、验电、放电,擅自打开高压换向器柜查看高压真空接触器,造成事故。二是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有漏洞。对一号井绞车房维修工作重视不够,安全工作布置不到位,简单上传下达;高压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高压换向器柜柜门钥匙长期悬挂于设备上,致使检修人员随时可以打开柜门进行操作;现场检修工作质量差,高压换向器柜柜门闭锁失效;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现场存在问题。三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至事故发生,未能发现高压换向器柜柜门闭锁失效和柜门钥匙长期悬挂于设备上的安全隐患,致使检修人员随时可以打开柜门进行操作,埋下了事故隐患。四是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差,危险预知、危害辨识能力差,员工违章作业;煤矿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未取到实质作用,员工未吸取开滦集团内部同类事故教训。
  (三)事故性质
  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决定
  1.顾鹏,群众,唐山矿业分公司机电科运行一队维修电工,负责十点班井上部位电气设备维修工作。违章作业,未穿戴个体高压防护用品,未按规定停电、验电、放电,擅自打开高压换向器柜,查看高压真空接触器,造成事故。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决定免予责任追究。
  2.张志鹏,群众,唐山矿业分公司机电科运行一队安全班长,运行一队夜班值班员,负责当班安全和指挥调度工作。对一号井绞车房维修工作重视不够,安全工作布置不到位,简单上传下达,致使电工单人检查维修高压电气设备。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并由唐山矿业分公司免去班长职务。
  3.王雪峰,群众,唐山矿业分公司机电科运行一队安全副队长,负责运行一队安全管理工作。对高压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高压换向器柜柜门钥匙长期悬挂于设备上,致使检修人员随时可以打开柜门进行操作。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4.赵洪波,群众,唐山矿业分公司机电科运行一队副队长,负责本单位电气设备检修管理工作。对现场检修工作质量管理不到位,现场检修工作质量差,高压换向器柜柜门闭锁失效。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孙永贺,中共党员,唐山矿业分公司机电科运行一队队长,负责运行一队全面管理工作,是运行一队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工作有漏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至事故发生,未能发现高压换向器柜柜门闭锁失效和柜门钥匙长期悬挂于设备上,致使检修人员随时可以打开柜门进行操作等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6.庞大军,中共党员,运行一队党支部书记,负责运行一队员工安全教育工作。对本队员工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致使员工安全意识差,危险预知、危害辨识能力差,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煤矿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未取到实质作用,员工未吸取开滦集团内部同类事故教训。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赵永生,中共党员,唐山矿业分公司机电科生产副科长,主管运行一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运行一队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致使运行一队存在对一号井绞车房维修工作重视不够、高压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检修工作质量差等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8.马洪钧,中共党员,唐山矿业分公司机电科安全副科长,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运行一队存在的高压换向器柜柜门闭锁失效、柜门钥匙长期悬挂于设备上,致使检修人员随时可以打开柜门进行操作的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9.刘保东,中共党员,唐山矿业分公司机电科科长,负责机电科全面工作,是机电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运行一队存在的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有漏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0.唐景功,中共党员,唐山矿业分公司机电科党总支书记,负责机电科员工安全教育工作。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致使员工安全意识差,危险预知、危害辨识能力差,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煤矿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未取到实质作用,员工未吸取开滦集团内部同类事故教训。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1.杨树野,中共党员,唐山矿业分公司安全管理部安管员,负责机电运输安全检查工作。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运行一队存在的高压换向器柜柜门闭锁失效、柜门钥匙长期悬挂于设备上,致使检修人员随时可以打开柜门进行操作等隐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马熙琳,中共党员,唐山矿业分公司安全管理部主管副部长,负责机电运输、开拓的安全检查工作。对安全检查工作管理不力,致使没有及时发现运行一队存在的高压换向器柜柜门闭锁失效、柜门钥匙长期悬挂于设备上,致使检修人员随时可以打开柜门进行操作等隐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3.孙永军,中共党员,唐山矿业分公司机电副经理,负责公司机电管理工作。对机电科安全工作管理不力,致使机电科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运行一队存在的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有漏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和《河北省煤矿较大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4.郑友刚,中共党员,唐山矿业分公司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17.5686×30%=5.27万元)的罚款。
  15.刘兴军,中共党员,唐山矿业分公司党委书记。负责公司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按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与公司经理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管理工作及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17.5186×30%=5.255万元)的罚款。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
  唐山矿业分公司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责任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由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监察分局给予该公司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唐山矿业分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立即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大检查活动,特别要加强对机电科的立井提升方面安全检查工作,堵塞现场安全管理漏洞,确保安全生产。
  (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加强班队长的培训,提高现场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把好现场每个施工环节的安全确认关;进一步提高设备检修质量,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完善机电设备管理和操作制度,制定高压设备停送电具体管理办法,杜绝违章操作高压设备现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和杜绝由于误操作造成事故的现象。
  (三)强化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细化机电运输安全检查周期和检查范围,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章作业行为;进一步完善机电科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确保各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要加大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力度。深入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全面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危险预知、危害辨识能力,充分发挥现场作业人员的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作用,确保安全生产。
  你公司要认真吸取这起事故的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安全管理,认真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决定,公布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监察分局。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监察分局
2017年10月27日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唐山市监察
局、唐山市公安局开滦分局、唐山市总工会、唐山市人民检察院。
本机关:分局领导、办公室、事故调查室。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监察分局           2017年10月27日印发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