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复议程序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所属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省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经受理,又向省局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 第二条 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事项。 第三条 行政复议的申请。当事人须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均可。口头申请时,政策法规处应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记录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四条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政策法规处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情形外,复议申请的受理时间从接到申请之日起计算。 政策法规处应对以下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以下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 1.申请人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委托人; 2.当事人申请事项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3.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4.申请有合法的依据和理由。 第五条 对决定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政策法规处应在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给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处室或分局(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不得拒绝。 第六条 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处理意见,形成复议意见,在三十日内拟制《行政复议决定书》,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定。 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政策法规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省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九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 2. …… 事实与理由 …………………………………………………………………………………………………………….。
此致
XX煤矿安全监察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作者:wl (责任编辑:wl) 点击: 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