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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完成国库集中支付资金使用自查工作

       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使用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财库便函﹝2020﹞884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28号)要求,我局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确保自查工作落实到位,自查取得成效。及时布置各单位对2020年1月1日至11月30日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经对照问题,逐条核实自查,未发现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情形。
       通过此次自查工作,将进一步提高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使用工作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集中支付资金使用工作。
(责任编辑:wl)